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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居民进城后。现有宅基地(含地上建筑、构附着物等)承包地、山林权属不变,且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宅基地除外)对进城落户且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建筑、构附着物等)承包地、承包山林、自留地、自留山林,村组可根据自有资金情况,经户主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别报请镇人民政府及县农业、林业、国土部门核定同意,由村组按照当地流转的市场价给予一次性补贴。
2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收购农村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城镇或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村居民举家进城落户后退出的宅基地符合土地整治规划。能够集中连片整治的由国土部门对原有宅基地进行复垦,不适合集中连片整治的可安置偏远地区移民居住。
4鼓励农民参与商品房交易。
二)创业政策
1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享受各项就业优惠政策。
2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可以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
3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可参加各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每年一次的免费培训。
4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6简化农村居民进城镇申办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凭本人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即可核发营业执照,并减免一切行政费用。
7申请进入各类市场或商业街经营的进城镇农民。优先安排摊位。
8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合伙开办企业,可根据人数、经营项目和还款能力提供2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4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9对当年新招用农民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其自行贷款政府可给予贴息,贴息贷款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10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务工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不得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农民收取风险金、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不得拖欠和克扣务工农民工资。人社部门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务工农民工资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社保政策
1进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可按照城镇居民有关政策参加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进城镇落户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城镇实行居住制度的已在农村办理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根据本人意愿。也可转移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相关待遇。
4已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山林的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保障性标准的可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在其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城市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