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审理意见执行,严禁个人说了算,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罚款应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多罚、乱罚,减轻处罚要有依据。对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外,原则上按下限进行处罚。实行案件办理评议制度,每一件行政执法案件都要由案审委对办理质量进行评议打分,纳入办案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坚决整治乱发牌匾、乱评比问题。除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批准,各级质监机关、质检机构一律不准向企业发放任何牌匾。经批准发放的牌匾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质监机关和质检技术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在企业开展任何评比活动。
坚决整治多头、重复和交叉检查问题。要逗硬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系统内部职责权限,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消除多头、重复和交叉检查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的决定》,严格执行地域管辖原则,实行行政区域负责制,坚决杜绝不同县(区)局对企业的多头检查;严格执行分级管辖原则,实行层级负责制,坚决杜绝市局和县(区)局对企业的重复检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联合检查和事前报批制度,坚决杜绝市局各科(室、队、所)对企业和县(区)局的交叉检查。
坚决整治执法不文明、搞吃拿卡要等问题。要逗硬执行省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和《质监系统行风建设八条规定》。严禁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严禁非执行公务着质监制服出入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和案件当事人的宴请或安排私人旅游和其他消费活动;严禁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严禁利用执法、审批权力搞创收,谋取私利;严禁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严禁发人情证、收人情费、办人情案;严禁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严禁以收代罚、罚没款不入帐,不按规定上缴;严禁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严禁以检谋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四、创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加强质监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要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主线,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继续实施《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办好专科、本科两个函授教学班,提升干部职工的学历水平。以提高履职能力为重点,狠抓对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岗位业务和电子政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年内对干部职工计算机知识的培训面、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面要力争达到10xxxx,对技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面要达到8xxxx以上。同时要大力实施“科技兴检”战略,加大检验检测特别是食品质量卫生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装备的投入,加快以“金质工程”为重点的信息化工程建设进度,努力提高质监科技水平和技术把关能力。
建立完善行为规范,推进文明服务标准化。市、县(区)质监局和各直属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包括仪容仪表规范、文明用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规范、廉洁行为规范等文明服务标准,对全体质监人员的言行举止和质监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作出科学严格的约束和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