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能够证明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五)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五)必要的盲样检测。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方便服务对象。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分立或者合并;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