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建成交付使用时。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保修期内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
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有所提示。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结构、设施设备和违规装修等造成房屋质量及其他用户受损。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后。县住建局应当将备案情况自备案之日起10日内告知县房管局。
县房管局应当将发证情况自核发之日起10日内告知县住建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后。
第三十五条 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保修期满以后出现重大结构质量问题。不属购房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仍应由开发企业负责保修,如果鉴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经返修后仍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应予以调换或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商品房购买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向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局部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和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有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提前介入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和国家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县住建局按照管理权限。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按规定程序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收回证书。
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并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规定程序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八)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返修。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登记发证的县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分别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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