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
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未经旅游、交通、工商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分别由旅游、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屡次出现违规行为或者多次受到旅游者投诉,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对其进行业务年检时应当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取缔其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在“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