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人员,并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
第十二条 凡从事“一日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由旅行社出具接团任务书,并按有关规定佩戴导游证件。
第十三条 “一日游”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保证车况性能良好、车容整洁,主动配合随车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保证“一日游”旅游者在景区、景点有充足的时间观光游览,可根据绝大多数游客的意愿,在沿线旅游指定团队接待单位购物和就餐。
第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散客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出具有效票据。
第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并根据旅游者的意愿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
第十七条 旅行社需在宾馆、饭店、商店、机场、车站等场所设立“一日游”售票点的,应将设置地点报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在售票点设置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
第十八条 “一日游”售票点应公开“一日游”活动详细准确的介绍资料。介绍资料应包括旅行社名称、联系电话、线路简介及价格、往返时间、游览时间、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一日游”经营者应制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一日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内部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待客,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一日游”的车辆,确需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一日游"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从事“一日游”活动的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旅行社出具的有效票据,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张贴或悬挂“一日游”标志牌的车辆和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予以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地点候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沿街揽客,强行拉客,引起客人投诉;
(二)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四)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
(五)压缩游客在景区点的参观、游览时间,带游客到旅游商店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购物,并引发游客投诉;
(六)私自收授回扣,索要小费;
(七)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八)“一日游”经营车辆未配备导游人员;
(九)使用未经旅游和交通等部门批准、安全性能不达标、无“一日游”标志牌的车辆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十)伪造、转让、租借“一日游”标志牌;
(十一)设立“一日游”网点未按规定审核备案;
(十二)不实行明码标价;
(十三)法律、法规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