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初审参保资格,填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将参保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复核后上报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资格;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收缴并存入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同时,向参保人员出据收款凭证,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明细表。
第四章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六章制度衔接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十八条已经实行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县(区),在试点中要积极探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办法,实现制度并轨。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试点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直接归集到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按月将收缴的基金(含本金和利息)全额上划到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