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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工作程序,改进干部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任职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考核于洪区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平时考核
第四条 平时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平时考核应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点。
第五条 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
㈠ 谈话。考核机关每年至少要与领导干部进行一次谈话,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谈话。
㈡ 巡查。考核机关要经常派人到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
㈢ 参加会议。考核机关可通过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会、年度工作总结部署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总体情况。
㈣ 参与重大活动。考核机关可通过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活动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考察了解每个班子成员在关键时刻处理重大问题的表现情况。
㈤ 社会访察。考核机关可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的表现情况。
㈥ 重点调查。考核机关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考核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 考核机关应做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信息、资料的积累及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