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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鄂办发[2003]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堰市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十办发[2002]5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委托审计的机关和部门提交的负有经济责任的县管领导干部(含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下同)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情况、主要问题、主客观原因等书面评价、鉴定材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划分和明确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 审计结果报告的传递
第四条 县审计机关在完成审计事项后,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委托审计的机关和部门。负责委托审计的机关和部门应指定有关科室专门承办审计结果报告的传递和转办工作。
第五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贪污受贿、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以权谋私、严重侵占职工利益、严重偷逃税以及涉嫌经济犯罪等行为的,县委组织部干审科将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报告及时报送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审计局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六条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凡有经济违纪违法行为的,都要本着“权责对等、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阅批后,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的职责,分别作出恰当处理:
(一)县纪委(监察局)针对审计中查出的各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进行立案查处。主要包括:
1、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
2、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不还的,挪用公款搞非法活动或盈利活动的;
4、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
5、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6、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
上述行为中,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审计中查出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微,够不上法律、纪律处分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县委组织部根据审计结果,做好以下工作:
1、结合审计情况,对领导干部及其所负责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