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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为主,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减免项目收费为补充。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资金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医疗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规定拨付。
第五条 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大病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对涉及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典型经验以及相关内容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广泛宣传和报道,免费公示捐赠情况。
第八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民宗局要根据自身工作特色,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县文体局每年组织1-2次义演,所得款项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第九条 县药监局要加大对药品的监管力度,确保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药品质量。
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要倡议和呼吁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
(一)持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持本县《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本县《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和持《优抚证》的困难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