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 殡仪服务和公墓经营单位有违反殡葬价格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殡葬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殡葬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酿成重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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