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五条 支持火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倡导以深埋、播撒、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安置骨灰。
第十六条 公墓经营单位负责墓地维护、清洁卫生、节日照明、日常管理和服务。
公墓区要合理规划,整洁肃穆。
第十七条 公墓内墓体、墓型要统一规划,规定标准。遗体占地标准严格执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 公墓内遗体安葬,由丧户选择墓地、墓型,按照公墓管理要求进行安葬。
第五章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的殡葬管理
第十九条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要求将骨灰运回我县原籍安葬的,应向县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安葬地点和安葬事宜;要求将遗体运回我县安葬的,应事先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入境手续,安葬地点由县殡葬管理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已定居我县的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死亡后的殡葬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华侨、外籍华人修复祖坟的应向县外事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丧葬用品主要指棺木、寿衣、花圈等。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丧葬用品应明码标价,民政、物价、工商等部门予以监督。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非法经营墓穴、墓地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墓,获得非法收入的,按《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办理丧事活动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不服从相关部门管理,损害丧户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