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失业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劳教、死亡等,由原登记发证机构收回《失业证》,予以注销;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在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后,凭《失业证》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审核职业介绍补贴时收回《失业证》,予以注销;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失业人员时,凭《失业证》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一次性培训补贴,并由发证机构在《失业证》中注明培训专业和补贴金额,加盖印章确认后,将《失业证》退还本人;
(五)《失业证》办证、年审时间:
办证时间不限。年审时间: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
(六)涂改、伪造、转借或重领的《失业证》,予以收缴;
(七)未经年审的《失业证》,持证人员视为已就业,不作失业登记,《失业证》无效。
第七条 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失业人员在办证时应将本人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妥善保管;
(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失业人员档案内容输入微机、登录台账;
(三)失业人员发生户籍迁移时,应及时将本人档案转到其迁移的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并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四)企事业单位和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失业人员档案,应逐步移交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