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居”失业人员培训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本区“农转居”失业人员转变观念、掌握技能、实现就业。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2009年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264号)和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转居”失业人员,是指本辖区内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持有本区《失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就业中心)、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区训练中心)以及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保障中心)实施。
第四条 有“农转居”失业人员的街道保障中心要对本街内的“农转居”失业人员情况逐一摸查,编制表格资料,并自行设立“农转居”人员五清楚台帐。五清楚即:基本情况清、专业技能清、收入情况清、就业愿望清、就业情况清,并要通过宣传发动、强有力地引导有就业愿望的无业“农转居”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
第五条 实行驻街免费常年性职业指导制度。凡有“农转居”失业人员的街道,由区训练中心派出职业指导人员进驻街道保障中心,开设“一对一”门诊式职业指导窗口,随时为有需要的“农转居”失业人员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服务。
第六条 开展培训专业展示活动。区训练中心在“农转居”失业人员所在街道举办“培训专业展示会”,由老师和学员现场演示部分培训专业、观看介绍专业的图片和dvd,派发宣传单张等,旨在激发“农转居”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热情,引导他们正确选择培训专业。
第七条 坚持培训“四个结合”原则。“农转居”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应做到:
(一)培训方向与街道社区居委会(村)辖区的经济发展相结合;
(二)培训专业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相结合;
(三)培训内容与转变观念、提高劳动失业人员素质相结合;
(四)培训方式与个人特点和需求相结合。
第八条 “农转居”失业人员可在区训练中心和区就业中心获得如下服务:
(一)免费职业指导一次及个性化的培训计划;
(二)在参加首次免费技能培训后,如确需要提升技能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再次免费参加技能培训:
1.专门为高中文化以下“农转居”失业人员增置的部分短期专业培训班,考核合格者获区训练中心颁发《结业证书》。
2.目前已开办的培训专业,经考核鉴定合格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三)每期“农转居”失业人员培训专业班毕业(结业),专门举办“培训就业直通车招聘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