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与用人单位直接沟通。
(四)优先推荐到定向招生、定向培训、定向就业的用人单位就业。
第九条 若同街道“农转居”失业人员参加同一专业培训人数超15人的,区训练中心应安排教师在街道开班完成理论课程,以方便“农转居”失业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条 登峰街、矿泉街、梅花村街的社区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农转居”失业人员。
第十一条 区就业中心职业介绍所直接提供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给有关街道保障中心,以供“农转居”失业人员求职应聘。街道保障中心负责给已领取《失业证》的“农转居”失业人员每人发放一张上网卡,方便他们随时登录我区开设的“求职通”,查询用人单位需求岗位信息。
第十二条 区就业中心职业介绍所要有计划、有指导,每年组织有“农转居”人员的街道举办一场“‘农转居’失业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有关街道办事处要主动配合。
第十三条 实行就业奖励和社区就业补贴制度。
(一)本区“农转居”失业人员培训专业,除享受市有关资助政策外,区实行补充资助奖励。凡招用一名“农转居”失业人员就业(不分年龄档次),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的,从区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二)“农转居”失业人员从事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20种岗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除享受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享受区再就业专项资金每人每月50元的岗位补贴。
(三)“农转居”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同时,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部分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凡有“农转居”人员的街道,如能在“乡规民约”中增加促进培训就业条款,并能够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的,在进行“年度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时,视为特色工作,给该街道加5分。
第十五条 “农转居”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就业中心和区训练中心或街道保障中心取消其培训就业援助。
(一)“农转居”失业人员经区、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介绍就业3次,本人不愿意去见工或单位同意聘用而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二)试用期因本人表现差而单位不予聘用的;
(三)连续两个月内,街道保障中心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x年9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