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失业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州《失业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部令[2000]10号)、《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规定,为加强我州劳动力资源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现对全州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科学调控失业率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证》发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本州城镇人员可申请领取《失业证》。具体对象为:
(一)新成长劳动力。包括职业学校毕(肄)业生、技工学校毕(肄)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人员,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肄)业生;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关系的失业人员;
(三)企业破产、关闭后的失业人员;
(四)退出现役,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办理了农转非的失地无业农民;
(六)刑满释放、假释、劳动教养期满的人员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七)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 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的程序
《失业证》实行属地办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失业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就业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相应人员应提供以下手续:
(一)新成长劳动力,需提供学历或在学校肄业的证明,以及接受职业证书教育、职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二)就业转失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个体经营业主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原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相关证明;
(四)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需由相关部门提供未就业的证明;
(五)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换证需提供原《失业证》。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审核机构免费发放或换发《失业证》。
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认定和《失业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失业证》发放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必须将发放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后按月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可享受由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免费政策咨询、免费职业指导、免费职业介绍;
(二)参加就业培训享受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
(三)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创业服务;
(四)政策规定的其它服务;
第五条 失业人员可凭《失业证》办理下列事项:
(一)参加用人单位招聘;
(二)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办理其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和重新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五)按规定可以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失业证》的管理
(一)《失业证》采用实名制,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业证》由本人保存,遗失不补发;
(二)失业人员就业、入伍、升学、迁出、出国定居、出国学习、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