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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1、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用人科(室)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满一年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如电工、市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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