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充分发挥督查工作在推动区委决策和工作落实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和决策落实,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区试行督查员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督查工作职能,促进工作落实,努力推动全区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督查员条件
督查员是区委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区委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而聘用的人员。督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
2、中共党员,党性观念强、有一定的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3、熟悉区情,了解区委、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
4、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5、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的科局级以上“改非”、离退休干部。
三、督查员职责及工作范围
(一)督查员职责
1、根据区委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开展督促检查。了解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定期向区委汇报督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2、按照区委的工作要求,针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整改措施,督促责任单位抓好落实。
3、对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些重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4、督促落实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工作事项。
5、督促落实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范围
根据区委的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将督查员分为以下几个组:
1、经济和社会发展督查组:负责全区经济运行、招商引资、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科技创先等工作的督促检查。
2、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督查组:负责城市建设(包括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小集镇建设、实事项目及重点项目建设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创卫、环保等工作的督促检查。
3、软环境整治和农业农村工作督查组:负责部门及行业作风整顿、全区投资环境整治、对引进企业的跟踪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等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涉及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督查员的权力
督查员受区委委派进行督促检查。区委授予督查员以下权力:
1、工作协调权。可采取召集相关部门会议、个别谈话、电话通知等形式,协调处理在工作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2、抓落实的督查权。可对区委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就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未落实事项进行整改、抓好落实。
3、工作业绩评定权。可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有关单位的工作业绩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区委进行年终目标考核和单项考核的重要依据。
4、奖惩措施的建议权:可根据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向区委提出奖励或惩罚的建议。
5、干部任免建议权:可根据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业绩,向区委提出有关单位干部的任免建议。
四、督查员工作方法
督查员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方法:
1、通过实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