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审计监督制度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虚签建设事项,或者签证不实,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应收缴的各项税费,基本建设收入以及其他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审计机关应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并责令限期上缴财政。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