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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困难居民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政策的制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县审计、财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具体办法和救助限额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不重复,同一家庭一年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报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审批后可给予二次临时救助。

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附后),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证或低收入核定证明、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致困原因证明等;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等工作,将申报材料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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