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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教聘任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督教聘任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督教是市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分为专职督教和兼职督教包括特邀督教、督教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专、兼职督教享有同等职权。

第三条督教的选聘,应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地域以及被聘人员的专业特长和知识结构。由具有教育教学和管理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五)热心教育督导事业,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教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六)具有大学本科(含同等学力)以上学历,或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督教聘任范围与任期:

(一)学校中的优秀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或教师;

(二)退休或退居二线的教育行政部门副局级以上领导或学校领导,年龄不超过65岁;

(三)同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四)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部门领导及应当履行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和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

(五)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市督教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督教的聘任程序市政府设立市督教聘任审查委员会。

市督教聘任审查委员会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市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常务主任委员。

聘任的具体事务由政府教育督导室承办。

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聘任督教人数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督教的单位和人数。采取单位推荐和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名相结合的规定,确定督教的拟聘人选后,报督教聘任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拟聘名单在同级教育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市政府颁发督教聘任证书。

第六条督教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四)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

(五)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六)完成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督教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三)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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