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治理委员会章程
常事项的处理以文件传阅的形式,由各位成员在限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委会主任汇集各成员的意见后形成处理意见。
三十二、对需要开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成员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通过管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对于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由管委会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处理。
三十三、管委会成员应当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饭店)治理规定,致使饭店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管委会成员权利的限制
三十四、管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含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饭店和公司的利益,严禁有下列行为发生(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利用在饭店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侵占饭店或公司的财产,挪用饭店或公司的资金或者将饭店或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将饭店或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以饭店或公司的资产为他人作担保。
(六)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含饭店)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同本公司(含饭店)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泄露公司(含饭店)秘密。
(九)超越授权范围,以管委会或管委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在百度搜索:饭店治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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