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造山置景等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公式见附录四。第五节贮粪池第4.5.1条贮粪池一般建造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等因素确定。第4.5.2条贮粪池应封闭并防止渗漏、防止气爆和沼气燃烧。北方地区应注重防冻。贮粪池四周应视其规模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第六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第4.6.1条洒水车和冲洗马路专用车辆的给水,由设置在街道两旁的供水器供水。供水器可利用现有消火栓或另设环境卫生专用供水器。第4.6.2条供水器的间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位确定。一般可采用表4.6.2所列数据。供水器间隔表4.6.2道路级别道路宽度(m)供水器间隔(m)
快速干道40~70600~700
主干道30~60700~1000
商业文化大街20~40700~1000
支路16~301200~1500注:表中"供水器间隔"适用5吨以上车辆。当车辆吨位小于5吨时,间隔应适当缩短。第4.6.4条供水器使用时要防止损坏,并保持完好状态,出现故障要及时修复。第七节进城车辆清洗站第4.7.1条有条件的城市均应在车辆进城的城、郊区接壤处建造进城车辆清洗站。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第4.7.2条清洗站内设置自动清洗装置,洗涤水经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第五章基层环境卫生气构及工作场所第一节基层环境卫生气构的用地第5.1.1条基层环境卫生气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基层环境卫生气构的用地指标按表5.1.1确定:基层环境卫生气构用地指标表5.1.1基层机构设置
(个/万人)万人指标(m/万人)
用地规模建筑面积修理工棚面积
1/1~5310~470160~240120~170注:表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的人口数量。第5.1.2条基层环境卫生气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第二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第5.2.1条市、区、镇环境卫生治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修造厂。第5.2.2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和修造厂的规模由服务范围和停放车辆数量等因素确定。第5.2.3条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少于200m2计算。第5.2.4条环境卫生的车辆、机具、船舶等修造厂的用地,根据生产规模确定。第三节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第5.3.1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可根据需要确定建设项目。第5.3.2条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环境卫生专业用品工厂用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第四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第5.4.1条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第5.4.2条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一般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计算指标按表5.4.2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表5.4.2作息场所设置数(个/万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平均
占有建筑面积(m2/人)每处空地面积(m2/个)
1/0.8~1.23~420~30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内的人口数量。第五节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第5.5.1条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按生产、治理需要设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第5.5.2条水上专用运输应按港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为200~250m,陆上用地面积为12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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