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第3.1.5条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第3.1.6条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第二节化粪池第3.2.1条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第3.2.2条化粪池的构造、容积根据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给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应防止化粪池渗漏。一、化粪池的进口要做污水窨井。设计单位应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二、化粪池的清粪孔盖应于地面相平,与吸粪车停车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大于2m。第3.2.3条其它非凡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第三节垃圾管道第3.3.1条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垃圾管
道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第3.3.2条垃圾管道应垂直。内壁应光滑无死角。内径应按楼房不同的层数和居住人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建筑管道内径600~800mm;二、高层建筑(二十层以内,含二十层)管道内径800~1000mm;三、超高层建筑管道内径不小于1200mm。管道上方出口须高出屋面1m以上。管道通风口要设置挡灰帽。第3.3.3条垃圾管道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有关防火规定。第3.3.4条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应设置倒口间,但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倒口间应封闭,并便于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第3.3.5条垃圾管道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高层垃圾管道的垃圾间内应安装照明灯、水嘴、排水沟、通风窗等。北方地区应考虑防冻措施。第3.3.6条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宜应用于高级住宅、办公楼及商贸中心等。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第3.4.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m。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第3.4.3条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第3.4.4条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一。第五节废物箱第3.5.1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第3.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50m;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m;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m;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第一节垃圾转运站第4.1.1条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小型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四周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二、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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