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和爱卫会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爱卫会委员部门应当由首长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建设部门要把各类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区和农村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污物及其它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和环境治理,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普及自来水,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推行农村卫生厕所建设,使用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公厕建设做到合理布局,专人管理,清洁卫生,下水道密封畅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环卫机构健全,环卫人数按要求配备。城区(建城区)保洁率达100%,公共场所和主要马路全天保洁,主干道“门前三包”达标率达90%以上,市容卫生整洁,进出口路段无垃圾、余泥堆积。垃圾日产日清,处理基本符合卫生要求。
协调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好环境保护综合治理规划及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加强对乡镇工业“三废”污染的监测、监督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及危害。
协调卫生防疫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监测,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劳动管理部门要加强文明生产和管理,促进各企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宣传、文化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进行健康教育。
教育部门应负责对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改善教育条件和卫生设施,搞好学校环境卫生。各级各类学校应按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托幼、少儿机构应当开展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城乡集贸市场、集市摊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摆卖秩序、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应以人畜粪便管理及无害化处理、改善饮水条件、村庄环境卫生为重点。
第十二条 各镇爱卫会负责组织指导创建卫生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活动。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所在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实行“门前三包”,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
严格遵守《惠州市“十不准”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倒废弃物。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惠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镇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无证养犬。
第十七条 各镇爱卫办应当统一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灭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四害”的密度控制在全国和省规定标准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和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施工作业和搭建临时建筑物。建筑施工的工地,要设置不低于1.5米高的建筑围墙,建筑材料放入围墙内;建立安全卫生制度,排水畅通,环境卫生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