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并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运动是指由区政府组织,全社会共同参与,以改善和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创造良好生活环境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包括市政卫生、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农村卫生、环境保护、疾病的预防、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内容。
第四条 各镇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三月、四月开展全区爱国卫生月活动。
第七条 各镇政府应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领导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规划和措施;
(二)组织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进行社会卫生监督、效果评价,制定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办法,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
(五)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各团体,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
(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人口卫生素质;
(七)组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
(八)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疫情的控制处理和救灾防病工作;
(九)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人应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并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各镇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爱国卫生工作,处理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爱卫办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与经费。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要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有专(兼)职卫生干部,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也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立爱国卫生领导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在本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将实行目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