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检查的次数和范围。同城卫生系统内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和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的执法检查,只能由一个单位或部门进行组织,不得多头重复检查。
八、涉企公务活动反馈制。局统一设置“涉企公务活动反馈回执卡”,相关人员到企业进行公务活动,须向企业提供此卡,待活动结束后,请企业如实填写反馈意见并寄送到卫生局。局纪检组对回收的反馈卡及时汇总统计,梳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找准存在问题,积极落实整改。
九、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职能部门各单位不得下达罚款指标。对非经营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卫生执法部门必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罚款:未对企业尽告知义务,未按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未出示执法上岗证,未使用规定票据,一人单独对企业执法的。必须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
十、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行为追究制,对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过错实行责任追究。定期通报整改行政复议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对单位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过错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实行一次过错待岗。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实行连带责任追究。
十一、规范投诉办理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处理、督查制度,形成快接、快处的快速反应机制。县卫生局的投诉电话为:6873015,各单位也要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投诉机构,接受公众监督。要定期通报有损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和查访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的投诉事项,由局纪检组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联合协调处理,或者根据具体情况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严格对举报人的情况进行保密,凡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和投诉有关我县卫生系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
十二、党政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要把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抓深、抓实,抓出成效,让人民群众满意;部门服务要职责化、常态化,真正做到企业所需,就是部门的职责。把职责化的内容与部门业务工作一并研究、一并部署、一并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