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2008年我县卫生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县卫生局局长是全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机关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局直院、站、所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三、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为:
(一)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县卫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及时解决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规定推荐和选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禁止借调动职工和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四)积极推行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及民主理财制度,重大问题必须按程序操作。
(五)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索贿、受贿,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杜绝借喜庆事宜敛取财物。
(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管理机制。
(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贪污、挪用、侵占或变相侵占公款,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医药回扣。
(八)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不准公款大吃大喝,严禁铺张浪费,不准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九)严格遵守配备汽车及通讯工具有关规定。
(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工作中不断充实完善具体内容和措施。
四、责任考核
县卫生局年终将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按优秀、较好、较差三个档次评定,对较差班子及个人进行调整。
五、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本单位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本单位出现重大或恶性事件的。
(三)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而得不到治理的。
(四)领导子女、配偶利用领导职权获取非法利益,造成影响的。
(五)本单位班子成员中犯严重错误的。
(六)在职工调动、先进评选、职称评聘、干部任用上违反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流引产的。
(八)违反规定私自设置医疗机构的。
(九)违反药品招标采购规定私自采购药品的。
本责任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沂水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第一责任人
乡镇卫生院、县直院、站、所党风廉政建设
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