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考勤有关规定
为加强学校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深化“四制”改革,特制定教职工考勤有关规定:
一、教职工请假有关规定:
1、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由本人(特殊情况例外)履行请假手续,一般不用电话请假。病假必须有规定就诊医院的证明。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岗位。
2、请假在半天以内者,由分管领导批准,半天以上者由校长批准,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结婚、分娩、民事假均按有关规定请假、批假。
4、请假期满后,应向批准人消假。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不消假者,以旷工论处。
5、请假后需持出门批条离校,不按规定离校者,每发现一次扣考勤费10元。
二、教职工考勤有关规定:
学校实行打卡制。全体教职工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打卡。分管领导负责检查打卡和出勤情况。对下面情况按规定处理。
1、打卡
打卡时每代打一次扣双方考勤费各5元。
2、迟到
预铃后上课前到校为迟到,每迟到一次扣考勤费1元。
3、旷工
上课后到校为旷工,每旷工1小时(含不足1小时)扣考勤费5元。因病、因事不到校而不请假者、工作时间擅自外出者、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假期结束而未返校者,以旷工论处。
4、早退
教师于规定在校时间内离校为早退,每早退一次为旷工1小时。
5、事假
请假1小时(含不足1小时)扣发工资2元。一天按八小时计算。
6、病假
病假须持就诊医院有关科室的诊断书(病历)和就诊科室病休证明请假。病假每小时扣量化分数1分。请病假累计不超过五天(含五天)不扣款;若超过五天,每小时扣工资1元。一天按八小时计算。
7、无故误课一节(含不足一节)者,罚款10元。私自调课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8、每学期请病假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事假时间超过一周(含一周)或旷工超过一天(含一天)者,当年不能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9、教职工结婚、分娩、民事请假均按有关规定批假,假期不作事假处理;面授学习或考试,持学习或考试通知请假,学习期不作事假处理。
10、教职工被扣被罚之款,每学期末结算扣除,学校补助部分不足,从教师财政拨发工资中续扣。
三、教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
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津贴、工资、教龄津贴、浮动工资等待遇,严格按照诸城市人事局、诸城市财政局、诸城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诸教字[2001]86号文件《关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