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作文网 >> 应用文写作范文 >> 规章制度 >> 消防安全制度 >> 正文
森林草原防火制度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二条 跨旗县(市)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跨国营林业局的重大森林火灾,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盟市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组织现场扑火指挥部,负责统一调度和现场指挥。


第二十三条 扑灭火灾后,须彻底清理火场,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上级指挥部批准,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气象、铁路、交通、民航、邮电、民政、公安、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卫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费、抚恤费,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医疗、抚恤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当地民政政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十六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防火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与草原面积、林木与草牧场损失、人力与物资消耗,人、畜伤亡及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对于发生在国界附近的火灾,重大、特大火灾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当地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防火指挥部。


盟市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划分标准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火灾统计,报同级统计部门和自治区防火指挥部。


第十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所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旗县(市)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拒绝或者阻碍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二)防火措施不落实,存有火灾隐患,经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通知不改进和排除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入林区、草原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区、草原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火灾损失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但未造成火灾损失的,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


(六)不服从扑火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五十元至一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应用文写作范文:
  • 下一个应用文写作范文:
  •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试用木材防火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制度
       草原防火条例
       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
       森林防火条例
       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
       建筑工地防火管理规定
       林业局森林防火办法
       市区森林防火规定
     
    春节元宵节文体活动协调会讲话
    援藏干部事迹学习心得
    法律意见书发行股
    全站民主评议行风动员大会上的讲…
    财政局争先创优总结
    县委领导在开放经济会的发言
    转变作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查摆问…
    发展党员程序
    看奥运会与残奥会的观后体会
    电业局党委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
    草原保护补助奖励工作方案
    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意见
    铁笼里小老鼠和草原上小狮子
    林业局加强森林城市创建方案
    园林局创建森林城市实施方案
    消防局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民警先进个人典型材料
    县级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推荐为
    县级森林公安分局刑侦股推荐
    消防安全制度

    Copyright 2010-2012 © 中国作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