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
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该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5.容器、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
的化学易燃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然、爆炸。
7.不准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
包、焊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8.库房内不得住人,工作结束时,应该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第十条 运输化学易燃物品,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化学易燃物品应在指定的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口稠密地区的码头、车站
装卸。
2.装运化学易燃物品时,事先必须严密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
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启运。
3.化学易燃物品运至码头、车站后,应该尽速处理。
4.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个车厢或船舱、
机舱内。化学易燃物品不应该和其他可燃物资或钢铁器村混合装载。受阳光照射
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该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
品,应该有防水设备。
5.装运化学易燃物品,特别是氯酸钠等强烈氧化剂的车厢、船舱、机舱,
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地板。
6.装卸过化学易燃物品的车厢、船舱、机舱、码头、车站,必须彻底清除
遗留物。
7.搬运化学易燃物品,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磨
擦。
8.载客的车厢、船只和飞机,不得同时装运化学易燃物品。乘坐上述交通
工具的旅客,不随身携带化学易燃物品,或者将化学易燃物品装在行李、包裹内
托运。
9.装运化学易燃物品的车、船,不要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照明;
在中途停留时,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得停留在机关、工厂、仓库附近及人口稠密
的地区。
10.载运化学易燃物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各有关工业、财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制造、使用、贮存、
运输化学易搬物品的单位,应该分别制订管理办法、防火制度及必要的安全操作
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熟悉化学易燃物品性质和安全操作方
法,提高防火警惕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化学易燃物品性质和安全
操作方法的人员,不择从事操作、搬运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本规则有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有关单位应给以表扬或奖
励。违反本规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以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
则,并且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