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防止化学易燃物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
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制造、使用、贮存、运输化学易燃物品,都应该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化学易燃物品是:
1.闪点在摄氏四十五度及四十五度以下的易燃液体(如乙醚、汽油、二
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丁醇等等);
2.易燃、容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如硝化棉、赛璐珞、赤磷,黄磷、
废影片、钾、钠、电石等等);
3.易燃及助燃气体(如氢气、乙炔气、煤气及氧气等等);
4.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
过氧化钠、硝酸等等);
第四条 制造、使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厂房、仓库的建筑条件和设置地
点,应该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厂房和仓库与周围建筑物间,应该留有足够的防
火间距。安全出口,应该经常保持畅通。
制造、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城、镇人口集中的区域内设立,
原有危险性较大的工厂、仓库,必须限期迁移。
第五条 有可燃气体、可燃粉尘燃烧、爆炸危险的车间和库房及车、船内,
必须:
1.加强通风吸尘等措施,使其不致达到爆炸浓度。
2.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因素。
3.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都应该采取有效的隔离、封闭等防火
措施。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第六条 制造、使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场所及运输化学易燃物品的车、
船和飞机,都应该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应该经常检查、保持有效。
第七条 制造、使用、贮存和运输化学易燃物品所使用的设备、容器、管道,
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应该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第八条 制造和使用化学易燃物品,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制造和使用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和容器,应该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如
存有易燃液体、气体和粉尘的设备,应该密闭;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该有防爆
泄压装置;有可能回火的设备,应该有阻止回火的装置等。
2.生产设备、安全设备和仪表装置,安装或检修完毕,必须经过鉴定符合
安全要求后,才能使用。并加强经常维修保养,保证安全可靠。在修理上述设备
时,必须事先消除火灾、爆炸因素。
3.试制新产品或者改变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时,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化学易燃物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容器、包装的材料应该适
应化学易燃物品的性能,容器、包装的外部应该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注明物品
名称。化学性质和注意事项。不得合安全中要求的严禁出厂。
用过的容器、包装,必须经过检查处理,消除危险后。方可再用。
5.生产车间内临时存放的化学易燃物品,应该根据生产需要和安全要求,规
定存放限额和地点。废液废料应当妥善处理。
第九条 贮存化学易燃物品,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1.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资混合贮存。
2.化学易燃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
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该隔离
贮存。
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