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工业企业奖励试行办法
安排。
获奖企业所得奖励必须用于加快企业科技发展、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研制以及技术创新和改造,争创名优产品,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的,由区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泄露秘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对科技企业、工业企业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