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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工业企业奖励试行办法

; 15万元
      3.广州市著名商标                         10万元
     (四)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企业的奖励
      1.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50万元
      2.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nbsp;            25万元
      3.纳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在计划内按时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本年度新增产值800万元或以上,新增税金8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40万元。
  (五)对实现信息化管理企业的奖励。对实行erp系统管理(系统必须具备财务、生产、采购、销售、人力资源五个内容)的区属重点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区属重点工业企业由区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企业对海珠区经济的贡献,在产值超1000万元的企业中确定。
  (六)对清洁生产或通过iso14000认证的奖励。被省、市认定为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或通过iso14000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如本年度产值3000万元或以上且上缴税金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3~8万元。
  (七)对开展节电工程的奖励。对电力负荷达到600千瓦的大宗用电企业,如实施节电工程,其项目在区经贸部门备案,总投入在30万元或以上,按计划完成并通过项目验收,节能效果显著,一次性奖励3~5万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设立区科技、工业企业奖励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小组成员人选由区科学技术局、经济贸易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评审与授奖
  
  第九条  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由区科学技术局、经济贸易局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后,经区评审小组对候选企业进行评审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区科技企业奖、工业企业奖的奖励经费,政府采取以奖代拨的形式,由区财政在科技经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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