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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实施办法

区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巡查,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各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工业园区管理单位以及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巡回检查的形式,依法进行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巡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片巡查、联合监管。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巡查应坚持依法行政、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巡查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巡查根据属地原则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规模以及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建立安全生产普遍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制度。
  第六条  普遍巡查。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巡查队伍,以及由工业园区管理单位、村(居)委会派出安全巡查人员,根据所管辖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辖区工作量大小,划定巡查范围和路线,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
  区有关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也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定期巡查制度,配合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区属公有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  重点巡查。对属于高危、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重点巡查。各镇(街道)安监办负责对辖区内的高危、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和事故多发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巡查,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区安监局对二级以上高危、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巡查,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一级高危、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除重点巡查外,还要逐步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实施实时监控。
  高危和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数目和等级确认,由区安监局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确定,并分批进行公布、更新。
  第八条  专项巡查。在普遍巡查的基础上,区政府相应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对电力、电信、旅游、教育、医疗、建筑施工、燃气、道路及水路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安全生产巡查。
  专项巡查的人员、范围、内容、实施等管理规定,由区政府相应主管部门或其行业上级主管单位根据行业要求自行确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巡查人员
 
  第九条  区安监局、各镇(街道)安监办派出的安全生产巡查人员,应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资格,其监察员证作为巡查证件。
  各村(居)委会和工业园管理单位派出的安全生产巡查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取得注册安全主任资格,其巡查证件由所在镇(街道)安委会制发。
  第十条  安全巡查以巡查小组形式进行,每组应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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