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至少每季核对一次。
2.公司会计核算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会计事务处理除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会计原则与会计方法的采用,应考虑到能充分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其处理原则应前后一致,不得任意变更,这样一来会计结果便于比较分析,基于重大原因必须变更者,应依法令规定办理,并将变更原因、变更期限及累计影响金额,于财务报表内注明。
第三条公司营业决算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早止。
第四条会计结果的表达,与会计事项的计算及记录,应予以重视。
第五条会计科目排列次序应依科目
性质分别按其流动性、重要性、清偿期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会计资料所示金额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非凡情况下须以外币达达者,仍应在各该会计资料中,按国家外汇牌价将外币折成人民币。
资产
第七条资产购入以取得所有权为原则。
第七条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为准。所谓成本,包括下列项目:
(1)资产取得时的净值或自制的成本。
(2)资产取得时的佣金、税费、法律登记及其他因获得使用权及所有权之一切费用。
(3)资产依据原定使用目的前的验收、检查费用。
(4)资产运达原定使用地点的运输、保险、储存及装卸等费用。
(5)自行建造资产年必须的材料、人工及依成本原则所应负担的间接费用。
(6)使资产合乎于原定目的的整理、安装及调试费用。
(7)资产在运输中的损耗,除应由承揽人赔偿者及非常损失外,其正常损耗应由该项资产完好部分负担。
(8)增加原有资产价值或效能所支付的费用。资产因使用目的或地点发生而引起上述各项费用的重复支出,不得列为该资产的成本。
第八条资产的取得为支付现金者,其所支出的现金数额,即为该项资产的成本,非支付现金而以其他有形资产或劳务交换者,依所交付资产或劳务的成本为该项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延期或分期付款所得资产价款及其利息与现购价格间的差额,属装置期间的固定资产列为资产的成本,其属流动资产者得按期作为该期间的财务费用列账。
第十条以债权交换而取得的资产,应依所取得资产的市价计算列账。前项资产无市场价者,以客观合理的方法予以估计,其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因赠与或捐赠而获得的资产,依其市价计价列账。前项资产无市价者,以客观合理方法估计。
第十三条资产价值或使用权的存续为有限期者,应于限期内将其价值依合理而有系统的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或其他资产的成本。
(1)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以年限为基础的,应依照所得税法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的规格,其不能适用年限为基础者,得采用工作数量或其他类似基础,以符合资产效能的实际耗减程度。
(2)土地的使用权力,在其可预见效能的期间内,应分期摊销。
(3)发行债券费用应于债券存续期中摊销。
(4)开办费应于组织或建厂于正式营业起5年内摊销。
(5)租赁固定资产改良的成本应按租赁期间摊销,其使用年限少于租赁期间者,按使用年限摊销。
(6)无形资产的摊销,依其效能存续期间为准。
(7)预付费用应于其归属时将其转销。
(8)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备抵呆账的提列,应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的余额为准。
前项资产的价值或使用权,倘其限尚未届满前,已失其产生效益能力,则尚未摊销余额,应在扣除可预计的残值后,悉数记作损失。
第十四条资产在本公司内部转移或形态改变,除基于成本会计的规定而另计其金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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