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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条例

bsp; 第七条  实施信访监督的程序。(一)对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发《信访通知书》程序。由信访室提出,经主管信访工作的常委、副书记审定后,报书记审定。与副处级干部谈话,由主管常委和主管副书记进行;与正处级干部谈话,由书记和主管副书记或主管常委进行。(二)对处级干部发《信访督改意见书》程序。按照市纪委信访运行规定程序,由案件检查室调查了解后提出督改意见,经主管案件的副书记或常委审定后,报书记审定,然后交主管信访的副书记或常委阅后,发出《信访督改意见书》。(三)组织上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的程序。由信访室提出意见,经主管信访工作的常委、副书记审定后,报书记审定。(四)对科级干部的谈话、发《信访通知书》,信访室提出意见后,由主管信访的常委或副书记审定并实施,发《信访督改意见书》,由有关案件检查室提出督改意见,经主管案件的常委或副书记审定的,由主管信访的常委或副书记审定并实施。(五)实施信访监督后,被举报人谈话后的文字材料、对信访通知书的回复材料、对信访意见书的回复材料,信访室都要向廉政室提供复印材料,装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  信访监督由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具体负责实施。向党员领导干部发函或谈话,以市纪委名义;向行政监察对象发函或谈话,以监察局名义。同时,要告知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被举报人被实施信访监督后,回复的文字说明的问题都要在当年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实施信访监督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将举报信原信或复印件以及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被举报人,不得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及有关情况。
    第十条  被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拒绝和敷衍。如果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也可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进行申辩。
    第十一条  实施信访监督后,市纪委监察局将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同意被监督对象说明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可予了结。
   (二)举报问题严重失实,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为其消除影响的,经领导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监督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责其限期改正。
   (四)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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