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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听证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群众依法信访的意识,有效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切实维护信访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质证,依据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就有关问题公平、公正地做出相关结论,实现息诉息访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有错必纠原则;维护信访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息诉息访原则。

第二章  信访听证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均可实施信访听证: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后,上访人不服,仍继续信访的;
(二)久拖不决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三)有重大影响或典型警示教育意义的信访问题;
(四)经党委、纪委研究决定,需要采取信访听证的其它信访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适宜信访听证:
(一)反映的问题可能构成严重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
(二)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
(四)信访人不愿暴露身份的。

第三章  信访听证的组织及领导
第六条  市纪委、监察局成立信访听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信访听证工作。组长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信访工作的常委担任,成员由信访室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信访室承担。各县(市、区)纪委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第七条  信访听证由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部门和单位或其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经同级信访听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实施信访听证应征得信访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信访听证领导小组指定信访听证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一般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单位和部门,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工作,掌握信访初查情况;对召开信访听证会作出全面安排;告之信访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注意事项;督促听证结果落实到位。
第九条  信访听证主体:包括听证主持人、调查人、信访双方当事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听证员、记录员及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旁听的其它人员。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一)主持人:由信访听证领导小组指定非本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担任,具体组织实施信访听证会。职责是:按信访听证程序主持听证会;维护信访听证秩序;妥善处理听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调查人:承办该信访问题的调查组成员,确定1名主陈述人,负责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等有关情况进行阐述、举证和说明;
(三)信访双方当事人:对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信访人数较多时,推举3名以下代表在信访人席位上就坐,其他信访人可列席旁听;
(四)听证员:信访听证领导小组根据听证需要,确定非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担任,可根据信访反映涉及的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领导、专家、执纪执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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