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quo;六防”措施。属于社区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成的档案都必须由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个人不得私存。社区档案室可代为居民保管属于居民所有的档案。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区居委会、居民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和出卖其所有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社区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依法根据实际的利用和保密的需要确定档案的开放期限和范围。到期档案由社区领导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组织鉴定,登记销毁清册,写出鉴定报告,由街道、乡镇有关部门批准,报市档案局备案。销毁档案送指定地方,有2人监销。
第十五条 社区档案室应制订档案利用制度,建立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记录,充分发挥社区档案作用,为建设小康社区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第十六条 根据社区实际,适当配置相关人员,进行档案编研工作,为社会提供基层档案信息服务创造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档案归集体所有,居民形成或取得的档案归居民所有,它们均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对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有责任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档案局,并由市档案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