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加强我市社区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区各项工作和居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居民在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社区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区各方面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社区档案是社区基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重视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及兼职档案人员,纳入社区规范化管理。
社区档案管理应建立保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制度及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社区档案工作接受市民政局、档案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建立社区档案室,具备四个条件:
(一)有兼职档案员;
(二)有档案保管箱柜;
(三)有档案管理制度;
(四)有档案实体,并有效开展档案利用。
第六条 社区档案室工作任务:
(一) 指导、监督社区各条线上及居民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二)负责管理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
(三)积极提供利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及居民服务;
(四)为国家积累档案财富,向市档案馆移交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捐赠有重要价值的史料。
第七条 社区档案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履行档案室的职责,圆满完成档案室工作任务。
在社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取得成效者,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把反映本社区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九条 社区档案的分类
(一)党群工作类;
(二)自治管理类;
(三)保障服务类;
(四)绿化环境类;
(五)治保调解类;
(六)文教卫体类;
(七)人口计生类;
(八)特种载体类。
第十条 社区档案的整理
(一)按年度--各条线分类整理;
(二)特种载体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
第十一条 社区档案的编目编号
(一)每一类编制一本案卷目录,给予一个目录号,每一类跨年度编制案卷号;
(二)特种载体档案按载体类别、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奖状、奖品等实物档案按类别、时间逐件登记编号。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室要加强对档案的保管,配置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施,采取&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