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城市规划所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副本;
2.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3.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综合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4.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5.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2.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燃气工程、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等工程建设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3.电力、通讯、邮政设施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邮政设施等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铁路运输站台建设、长途客运场站设施、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索道、缆车工程档案及有关现状图;
5.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6.城市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工程档案;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含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8.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含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三)文物古迹保护档案包括:
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向城建档案馆(室)捐赠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名人故居保护档案的,应当给予奖励。
(四)城市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1.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和设施发展史等文件材料;
2.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土地、环境保护、园林、环境卫生等专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形成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文件材料;
3.有关城市建设的规范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图等城市建设资料。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十一条 实行城建档案无偿移交制度。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范围和期限,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无偿移交城建档案:
(一)建设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定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三)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室)不得出售、转让。
(四)建设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