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档案按年度——问题(社区党建、居民自治、社会事务、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进行分类,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排列编号;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按项目——时间排列编号;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分类整理,按型号——时间排列编号;
(三)会计档案按年度——类别(报表、账簿、凭证、其他)分类整理并排列编号;
(四)社区居民档案按居民小组或门牌、楼号分类,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按居民小组——楼号——门牌顺序排列编号;
(五)特种载体档案中的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整理,按载体形式——年度排列编号;实物档案以件为单位,按时间顺序跨年度大流水编号整理。电子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
第十六条城市社区各类档案整理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文件材料装订结实、整齐,无金属物;
(二)区分不同价值;
(三)盒内文件或卷内文件排列有序;
(四)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
(五)归档文件目录或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清楚、准确。
第十七条开展社区测评、考核评比等活动需要档案材料时,应通过复制等方式制作,不得随意拆卷。
第十八条社区综合档案应设专室或专柜保管,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及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如有破损、霉变、虫蛀、褪色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对特种载体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条社区档案应实行专人保管。档案室应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贮本社区有关档案的整理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社区档案室应建立各种档案统计台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统计和登记。
第二十二条社区应建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根据《*省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对已到期档案进行及时的鉴定。鉴定工作小组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后应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规定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离职前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四章档案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社区档案室应建立和健全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向社会公开外,社区档案室应为社区居民和社会公众利用档案提供方便。借阅利用时应遵循借阅利用手续,并及时做好档案借阅登记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不得泄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
第二十五条社区档案室应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和居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定期公布档案开放目录。
第二十六条社区档案管理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
第二十七条社区各级组织和居民发现档案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泄密等违法行为时,应上报当地政府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