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市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组织等组织和居民在为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等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和谐社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社区档案工作是发展社区基层民主、维护社区居民切身利益、推进社区各项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社区各级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工作考核或目标管理等手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设立综合档案室,并确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第六条社区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
(三)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和居民生产、生活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社区各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开展社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八条各社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鉴定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凡是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以及社区民间组织等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或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各种文字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十条一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下属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组成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镇或街道和所在社区名称组成。
第十一条社区档案按门类可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社区居民档案、特种载体档案等。
社区居民档案指社区或上级部门针对居民,以及居民家庭成员在生产、生活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
以上各类档案的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分参照《*省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各社区在居民自治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特别是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议事协商等重大活动,以及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决定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或书面材料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社区各类文件材料应按时归档。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社区居民文件材料在形成后3个月内归档;特种载体文件材料在活动结束或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第十四条鼓励社区、居民向当地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转让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城市社区各类档案按下列规则进行分类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