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催报催缴,按照规定制作相应文书并依法送达纳税人。
第十七条税收治理员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对管户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按照工作计划依法的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实地了解纳税人情况。
第十八条税收治理员在日常治理中发现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十九条税收治理员对上级税务机关和部门布置的其他日常治理工作也应按照要求认真完成。
第三章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把握的纳税人各类内、外部信息,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治理行为,是强化税源治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是税源治理部门和税收治理员的基本工作,是企业税收治理员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税收治理员应对所管辖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按月、季、年或生产经营周期等进行。
税收治理员对所管辖企业原则上1年内评估一遍,把握管户的实际税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税收治理员在纳税评估中主要负责评估对象的初步确定、实地调查、约谈、对评估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收治理员要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根据分类治理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涉税信息,并输入“一户式”存储治理。
相关涉税信息包括静态信息、动态信息、第三方信息。静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治理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会变化的信息,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生产能力等。动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治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每月有变化的信息,包括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第三方信息是指根据分类治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需从其他企业(单位)采集的相关信息,包括耗电量、水量、矿产部门收取的资源费等。
对静态信息实行一次性采集录入;对动态信息可根据日常监控需要原则上按月采集录入;对第三方信息原则上由征管等部门统一采集或指定专人采集录入。
第二十五条税收治理员在采集各种信息时,应与巡查巡管、涉税调查、日常检查相结合,尽量做到一次下户、全面采集、共享使用。
第二十六条税收治理员应充分利用所采集的纳税人信息、计算机初审结果,结合管户的实际情况和监控重点,进行案头综合分析,初步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第二十七条税收治理员要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对存在疑点需进一步验证的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
(一)对一般性问题或者行为明确、疑点清楚的问题,可以直接进入约谈举证。
(二)对于疑点不够明确,不调查难以与纳税人约谈的,可先进行实地调查,疑点初步明确后再进行约谈;约谈后仍存在疑点的,可再次进行实地调查。
(三)对于存在递进关系的疑点,实地调查和约谈可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税收治理员在实地调查和约谈时,要经税源治理科(所)长批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并根据调查和约谈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税收治理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结束后,税收治理员应
将相关文书和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纳税评估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和完善纳税评估办法建议。
第四章纳税服务
第三十一条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治理的全过程,税收治理员应在加强税源治理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