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治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收治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税源治理、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按照税收治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税收治理员基本职责为日常治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
税收治理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根据具体的分工范围和管户情况确定工作重点。个体工商户税收治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巡查巡管,严防漏征漏管;加强税额核定治理,公平个体税负。企业税收治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精细化治理,使企业纳税申报趋于真实,征收率不断提高,减少税收流失。
第四条税收治理员在履行税源治理职责时,依法具有日常检查权、纳税评估权和处罚建议权。
税收治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具有税款征收权、减免缓退税决定权和涉税处罚决定权。非凡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也可由税收治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第五条税收治理员在税源治理工作中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治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治理与分类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税收治理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七条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税源实际状况和税务人员素质及能力,科学配置税收治理员队伍。企业税收治理员应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熟悉税收业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治理知识。
税收治理员占基层税务人员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并实行定期轮换制,个体工商户税收治理员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治理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税收治理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二章日常治理
第九条日常治理是指税收治理员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省局有关制度规定,依法行使税收治理职能的统称,包括税务登记治理、账簿凭证治理、发票治理、税额核定调查、催报催缴、多元化申报方式的推广和税控装置的推广与治理,税务资格认定调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以及为履行治理职能所进行的日常检查等。
第十条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税收治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治理,统筹安排下户,依法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税收治理员负责辖区内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事项的治理,实地核查纳税人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把握所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基础信息,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税收治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的治理,督促纳税人落实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制度等规定。
第十三条 税收治理员负责对纳税人票种核定进行调查,对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领购量等提出建议。加强对纳税人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等的监控治理和稽核检查,督促纳税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
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简称“五小票”)的监控治理和稽核检查等。
第十四条税收治理员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调查,按照规定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五条税收治理员负责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的调查,提出核定和调整的建议。
第十六条 税收治理员负责对未按期申报、缴税的纳税人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