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学校在安排年度支出预算时,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预留,用于学校临时性事项的支出。可支配收入超过50万元的学校按5%安排,不足50万元的按8%安排。
第五条 各学校要按要求、规定程序组织编报预算草案,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报财务审计科审核汇总后提交局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复后下达给各学校执行。
二 学校预算执行
第六条 预算执行要统筹安排,分项实施,先急后缓,集中采购,严格标准,超支问责。
第七条 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按规定的项目和核准的定额每月初拨付到各学校,保证各学校正常运转。各学校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安排日常公用支出,其中对交通费、水电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支出弹性较大的项目要细致核算,严格管理。凡超支的项目不查明原因不得入账报销。
各学校每季度要对日常公用经费的使用按项目汇总、比较、分析支出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镇(处、区)教育办要对辖区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进行审核监督。
第八条 各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前两个月安排预算项目支出,每月5号前由各学校(农村学校需经教育办主任审核签字、由报账点汇总后)向财务管理中心提报项目实施申请,其中教育装备采购、基建、维修项目需填写《胶南市教育体育局学校装备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农村学校需经教育办主任审核签字、由报账点汇总)后报装备管理办公室。装备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是否需要实施提出可行性意见,并对有关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进行审核把关,将其中一份表格于本月15日前送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对提报的项目进行分类整理,根据年初预算审核签署资金安排意见,报教体局领导研究审批,再送市财政部门协调办理有关资金审批手续。需要招标采购的,协调财政相关科室将资金审批意见及相关材料送政府采购中心,由装备管理办公室与政府采购中心对接,协调办理具体招标事宜。
财政部门对同类项目实施后一般不再进行第二次实施。因此各学校要认真审核年初预算,及时提报需实施的项目,做到不漏报、不错报。
第九条 采购结束后各学校(农村学校由报账点汇总)带如下材料到学校财务管理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1.采购合同。
2.中标确认书。
3.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4.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及纳税申报码(属全部付款的提交税务发票复印件)。
5.填写《胶南市市级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五份。
第十条 凡是按规定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局装备管理办公室统一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实行统一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拨付资金,不入帐报销。
第十一条 各学校报帐员要对已执行的项目进行登记,每季度与学校财务管理中心核对年初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逐步实施直接支付,确保按预算项目使用资金。预算中的维修项目、采购项目、还款项目等,除财政安排集中支付外,其余由教体局直接支付(特殊情况除外),支付办法参照市财政部门的集中支付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中的人员支出一般由各学校根据有关要求制定使用办法和分配方案报教体局审批,学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方案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资金和符合规定代收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