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已经出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却被大股东免去职务的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曾作过一项统计调查,结果,在担任或曾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4000人中,有10%属于“非正常离职”。独立董事一方面面临社会舆论的压力及至被处罚,一方面面临因合作关系紧张而被公司解聘的危胁。哪怕有哪位“独董”真的拂袖而去,也要再找一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职条件的“后来人”接任,否则也难以“潇洒走一回”。在兰州黄河案例中,独立董事王钰接受采访时称,“大股东带头违规操作,我的提醒却没有任何作用,只好写辞职报告”。
独董人选产生途径违规。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实际上的“雇佣关系”,使其在行使权力时难以保障相对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独立性。更何况,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数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董事会聘请的,而董事会成员、甚至经理人员又都是大股东在企业中的事实代表,让独立董事来监督其工作,角色难免尴尬。再加上任职期间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经过一段时间的共事而建立的“深厚工作友谊”,使许多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难以坚持公正立场。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兼职的。上市公司聘请独董时也过分追求名人效应,聘请知名的现任政府官员、高校的知名学者。这些官员、学者大都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除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有各种社会活动,再加上有的独立董事同时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职,如果要完全履行其职责的话,恐怕时间和精力不够用,疲于应付。
独董还存在知识构成及专业背景问题,可能阻碍其发表建设性意见。大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不是来自上市公司所属部门和行业,而是来自不同部门和作业。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就很难对公司动态和具体业务有细致入微的了解,加上公司业务日益复杂和专业化,更增加了独立董事对公司详细情况掌握的难度。
另外,仍存在独董与经营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的难题。经营者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对上损害所有者利益,对下损害职工利益。这就需要独立董事站出来,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由于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其获取信息的方式只能是由公司提供,所获知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歪曲的可能。公司如果没有本着真实诚信原则,对独立董事进行陈述,那么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真实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不得而知的。根据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大部分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信息主要公司经理层的汇报,能够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书面材料的公司仅占17.6%,53.36%的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后的大约一个星期左右才将会议的议案和有关资料交到独立董事手里,19.78%的公司独立董事仅在召开董事会前三天才能获得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于信息的不充分与不及时,很难期待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监督与决策的作用。
有的上市公司并没有真正重视独立董事,公司的一些内部情况并没有及时准确告知独立董事,这当然影响独立董事的决策。甚至有独立董事被公司欺瞒而对公司的违法事件一无所知。如果独立董事在不完全了解、未来得及了解或根本就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条件下,签署了事后引发法律后果的文件,那么,法律并不因独立董事的信息获得性弱而豁免或减轻其法律责任。作为独立董事,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与公司相抗衡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依靠个人的“良知”,而必须要由有效的制度安排来保障。
完善独立董事的制度性举措
如何从来源、提名选聘机制,法律环境等方面入手,保障独立董事行使职责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下面几方面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机制
我国独立董事的功能应该主要定位在对控股股东及其派驻上市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