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注意与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其它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要在上报时说明理由并注明按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应予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新的规章制度代替原有规章制度应在草案中写明自本规章制度生效后原规定废止的内容。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完成后,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及有关部门会签后,由承办单位负责将草案送法律事务部审查并会签。再由承办单位报送公司分管领导签发后发布。
第十九条 对于业务范围涉及公司全局性工作,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并送法律事务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审查会签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安排。
法律事务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认为是重要的规章制度草案,也可向承办单位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条 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由承办人将规章制度草案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简要说明或相关背景材料,按需要数量送总经理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重要的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公司发展、稳定、安全等全局性规章制度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五)是否存在实施后的法律风险;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统一编号后送总经理签署并以公司文或总经理令形式发布。重要的规章制度可以由承办部门在《中国电力报》或信息中心国家电网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其他规章制度,除必要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公司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领导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现予发布,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自规章制度发布后10日内,承办单位送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生效规章制度的修改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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