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工作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电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各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条 规章制度指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电网公司实际,以国家电网公司名义起草颁发的有关公司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措施、办法、制度及相关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规章灼度按适用范围,分为公司本部适用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适用的业务管理规章灼度。
第五条 规章灼度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起草、修改、审核、签发、备案程序办理。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贯彻党与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公司实际出发的原则;
(三)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四)坚持公司规章制度衔接一致,互不冲突原则。
第二章 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应有形成制度体系的整体规划,每年应有年度具体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计划。
第八条 规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编制目的;
(三)主要内容;
(四)起草或承办部门;
(五)审核和发布的部门;
(六)进度安排和发布的时间等。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组织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工作。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业务工作范围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参加起草。
起草工作必须明确起草承办单位、参加单位、完成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除技术规程规范外,规章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多少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五条 新起草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