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x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额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